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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合作商入會申請書

條款與細則

本人茲繳交申請書以成為優世德有限公司(下稱「優世德」)產品之事業合作商。本人之申請書與本協議於優世德接受當日生效,優世德會透過本人提供之地址將接受事宜通知本人。優世德得全權決定接受或拒絕本人之申請。

本人證明,本人已年滿18歲,且具有簽署本協議之行為能力。

1. 協議方–申請方瞭解,申請方將與優世德有限公司(「UzestA」)簽署合約,以獲權購買並銷售產品,與UzestA及其關聯公司進行下述某類銷售的促銷在下文中,UzestA及其關聯公司可共稱為「公司」;「申請方」將代表分銷商。

2. 協議–除非此處另有定義,所有條款均應與「條款與細則」中指定的條款含義相同。「協議」應包含分銷商申請表(以及這些條款與細則)、獎金制度、政策與程序,任何針對國家或特定情況的附錄,以及申請方與公司之間的任何其他書面協議。申請方現同意受此協議約束。

3. 遵守法律–申請方同意,根據此協議要求以事業合作商身份進行活動,並遵守所有與申請方行為有關的適用的法律規定。尤其但不限於,申請方不得作出任何與佣金及其他獎金有關的實際或潛在的誤導或欺騙性言論,這些佣金及獎金可能來自作為公司事業合作商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或與 UzestA 產品有關的活動。

4. 分銷商權利–申請方瞭解,作為UzestA的事業合作商,申請方有權(但無義務)進行下列活動:

a.事業合作商根據協議從UzestA購買並出售用於再銷售的UzestA產品;

b.推薦他人成為UzestA事業合作商(以UzestA批准為準);

c.如合資格,按照獎金制度獲取紅利及其他獎金,該獎金制度根據對 UzestA產品的合法銷售按同一基礎向其分銷商發放獎勵獎金,並非以僅僅介紹新分銷商加盟UzestA為依據。

5. 獨立簽約人–公司不會視申請方為其員工,亦不會控制申請方的經營時間,以及申請方是否招募員工,或是否經營分銷權。

6. 退款和退貨。本人同意,若本人直接向客戶轉售產品,本人應遵守優世德之保證百分之百滿意政策,且如客戶於銷售交易後三十(30)日內向本人退貨,本人應向客戶全額退款。優世德同意最多可向本人替換退貨產品已使用部分之半數。

7. 退貨與退款政策和流程

一般退貨

若您不滿意優世德產品,您可在購買日起6個月內退回産品,自購買日起60日內以您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取得退款, 自在購買日起61日至120日內以百分之七十取得退款, 自在購買日起121日至180日內以百分之五十取得退款。

退回產品必須呈可再出售狀態(即未使用、未開封、未過期)

退貨之相關運輸費用應由欲退貨的事業合作商承擔。已支付的退貨產品之任何獎金將向其上線/推薦人取回。事業合作商因該訂單所領取的獎金亦將由貨款扣回。

若您在一個日曆年內累計退回500美元以上的產品的,優世德視您主動解除契約,幷將按照解除契約相關規定執行。

若優世德就退貨有特別規定的,從其特別規定。

退出退貨

A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貨規定

若您自訂約日起三十日(30)內以書面通知優世德終止契約的,優世德將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接受您退貨之申請,受領您送回之商品,並返還您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優世德之款項優世德依前項規定返還您的款項,將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于您的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退貨之相關運輸費用應由欲退貨的事業合作商承擔。已支付的退貨產品之任何獎金將向其上線/推薦人取回。您因該訂單所領取的獎金亦將從貨款扣回。

B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之退貨規定

自訂約日起三十(30)日過後,您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優世德獎勵計畫及組織,並要求退貨。但您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優世德將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您退貨之申請,並以您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您所持有之商品。

優世德依前項規定買回您所持有之商品時,將扣除因該項交易對您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優世德取回退貨者,將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商品減損標準

退回商品必須呈可再出售狀態(即未使用、未開封、未過期)。若商品已使用過、或已開封、或以過期、或商品自可提領日起逾六個月者,商品減損100%

 

自可提領日起60日內,商品價值折損0%

自可提領日起61日至120日內,商品價值折損30%

自可提領日起121日至180日內,商品價值折損50%

8. 紅利支付–申請方瞭解,申請方在違反協議規定的情況下不會獲得根據獎金制度接受紅利的資格。

a.UzestA有責任在臺灣境內進行產品促銷。根據獎金制度,UzestA將有法律責任支付在臺灣境內由可抽取傭金的産品分銷所産生的傭金和紅利。

b.公司有責任進行國際產品促銷。根據獎金制度,公司將有法律責任支付在台灣境外由可抽取傭金的產品分銷所產生的傭金和紅利。不過,為了管理上的方便,根據獎金制度而支付的紅利一般應以一張支票或類似的辦法或交易分發,為申請方的方便結合了從台灣境內及境外得來的紅利。

9. 修訂–公司可能根據需要隨時修訂協議。公司同意通知申請 方有關修訂事宜,而申請方可以選擇是否接受。若申請方拒絕接受有關修訂,申請方同意公司在條款到期時可選擇不續簽協議。

10. 期限與終止本協議期限為一年,受本協議或法律約束准許提 前終止。協議的續簽會在給申請方的虛擬辦公室內提供。公司可出於任何原因拒絕續簽本協議。若此協議未續簽,或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申請方瞭解,申請方以事業合作商的身份銷售UzestA 產品及收受紅利的權利將被終止。公司保留在下列情況發生時終止本協議的權利:(1)當公司決定進行下列事宜,將可在任何時候提前30日發出通知終止協議:(a) 停止業務運營;(b) 解散業務實體;或 (c) 終止透過直銷渠道銷售產品,或 (2)當事業合作商違反本協議時,且在通知聲明期限之內未補救,公司發出 7 日一次性提前通知。申請方可出於任何原因隨時透過 compliance@UzestA.com 向公司提交書面通知取消此協議。

11. 不得轉讓–在沒有獲得公司書面同意之前,申請方不可分配、轉讓或分包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未經公司明示的書面同意,任何嘗試轉讓、分配或分包協議的行為都將給予公司隨意撤銷本協議的選擇,並可能導致本協議被終止。

12. 豁免與補償–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公司、總公司及其附屬子公司、董事、高級職員、股東、員工、債權人以及代理人(總稱為「聯繫成員」),不對因與協議相關的任何申索或起訴理由造成 的特殊、相應而生的及間接的損失及損害而導致的申索承擔責任。同時,申請方對公司及其聯繫成員要求上述申索的權利作出豁免。申請方進一步豁免公司及其聯繫成員無須承擔就下述原因或相關因素引起的法律責任:(a) 申請方或任何其他分銷商違反本協議;(b) 由申請方或任何其他分銷商組織的UzestA業務促銷或銷售活動,包括但不僅限於,產品展示或獎金制度、營運汽車或承租會議及培訓設施,並同意保障及彌償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免受任何責任、訟費、賠償、損害、罰款、罰金以及與其相關的損失;(c) 由申請方或任何其他分銷商向公司提供任何錯誤資料或資訊;(d) 申請方或任何其他分銷商無法向公司提供所需的資訊或資料以經營其業務;或 (e) 在申請方經營業務期間由任何未授權行為致使產生的判決。申請方進一步同意保障及彌償公司免於遭受由任何在申請方經營分銷期間進行的未授權行為所導致的任何責任、訟費、賠償、損失、罰款、罰金或其他判決。

13. 知識財產權使用權–公司授予申請方非獨佔性、免版稅、可撤銷的知識財產使用權,包括公司名稱、標誌、商標(註冊與未註冊),以及由公司提供的與本協議内容有關、用於促銷產品及吸引潛在客戶的任何材料或文件中包含的其他知識產權。申請方同意公司可限制申請方使用公司名稱、商標名稱以及商標、標誌及其他知識產權與廣告,以便保護公司權利、聲譽及印象,此類限制適用於所有分銷商。申請方也同意不單獨或聯合任何其他方註冊任何可以註冊但未註冊公司所有的任何知識產權,並在公司合理付款的情況下,協助公司註冊任何此類知識產權。

14. 完整協議–本協議當前版本及公司不時修訂後之版本構成了公司與申請方之間的完整協議。本協議未明示的任何承諾、說明、提議或其他溝通均無法律效力和影响。

15. 放棄–公司因協議被違反而作的任何變動或放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由 UzestA獲授權官員簽名。公司若放棄追究因申請方違反協議的權利,不能作爲或構成放棄對任何後續的違約追究的權利。

16. 分割性–若本協議任何條款被視爲無效或無法執行,該條款可作為使本協議可執行所必要的限度内重新修訂,本協議其他條款仍可被執行並具有法律效力。

17. 延誤–因情況超出合理的控制範圍而致使商業上不能以可行之方式履行本協議義務時,公司對延誤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不負有法律責任。

18. 適用法律–本協議受臺灣法律約束,並依據臺灣法律作出解釋,而不會理會衝突法上的原則。管轄權及審判地–雙方遵從管轄權,並同意審判地位於台北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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